1. 案件名称:龙南市瑞鸿科技有限公司“1·4”一般火灾事故案
2. 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应急罚〔2023〕7号
3. 相对人:龙南市瑞鸿科技有限公司
4. 案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5. 违法行为:2023年1月4日9时34分许,龙南市瑞鸿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赣州市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其中龙南市瑞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条件确认,擅自于2022年10月份开始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擅自将磷酸铁锂浸出工序中的氧化剂由双氧水更改为氧气,违反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定,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同时使用氧气进行管道试压;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对外包施工单位擅自组织非本公司人员进行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审批把关不到位,未安排专人监护;安装设备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未将承包商作业人员纳入统一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6.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7. 处罚决定部门: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8. 处罚决定时间:2023年8月21日
9.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壹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处罚结果:执行完毕,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