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大余县华锐钨业有限公司马尾水矿区较大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应急罚〔2020〕011号
3.相对人:大余县华锐钨业有限公司马尾水矿区
4.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5.违法行为:2020年7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大余县华锐钨业有限公司马尾水矿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以下行为:1.凌新军、谢宝风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到期未复审。2.井下444中段作业面等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3.出入井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无出入井记录。
6.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六第二款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8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0年8月27日。
9.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十万元罚款。
10.处罚结果:执行完毕,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