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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安委会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 关于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赣市安矿专〔2020〕7号

来源:发布时间:2020-12-11 19:31:00访问量:


各县(市、区)安委会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市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赣州市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地质勘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各类地质勘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地质勘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地质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地质勘探安全生产

我市是矿产资源大市,地质勘探点多、面广,工作环境差、风险高。但是有的地方、单位对地质勘探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疏于管理;一些地勘单位、探矿权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特别是有的探矿权人(矿山企业)不具备相应法定条件实施矿产资源勘查、未严格按照编制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地质勘探,严重扰乱正常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破坏矿山生产系统、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从源头上增加了矿山生产安全风险。

各县(市、区)要以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高度重视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靠前、精准施策、狠抓工作落实,严防地质勘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对辖区内地质勘探项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情况排查表附后),建立监管工作台账。汇总后于2021年1月20日前分别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市、)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责任,认真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作业和矿产资源勘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查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正在生产的矿山开展探矿的,探矿权人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探矿权已经转为采矿权的,采矿权人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质勘探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安全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安全生产压力,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决把好安全生产关。

三、要规范地质勘探项目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各探矿权人、地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等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按要求开展勘作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严防地质勘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科学组织地质勘项目施工各探矿权人要认真督促勘单位抓好地质勘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地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勘实施方案(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方案(设计),坚决禁止越界勘、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由地质勘探单位负责编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勘探施工。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及编写提纲按照原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2号)要求执行。

(三)切实加强地质勘现场检查各县(市、区)要结合安全生产检查、打非治违执法、矿业权勘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等工作,加强对地质勘活动的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闭环管理

(四)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履职告。各探矿权人、地质单位进场施工前,按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项目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告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四、要严厉打击地质勘探非法行为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安全监管工作,要将探矿权人(矿山企业)依法依规实施矿产资源勘探纳入日常监管执法检查重点内容,要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勘探行为:未获得自然资源部门勘查许可进行探矿活动的;在勘查许可范围内实施坑探工程无安全专篇或安全专篇未批准实施探矿勘查的;未按批准的安全专篇实施坑探工程的;以勘探、探矿(坑探)名义进行采矿作业的;违反自然资源部门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勘探的。

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吕志飞,电话:13576734871,邮箱:gzksaq@163.com

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邬岳萍,电话:13970791674,邮箱:gzszrzyjdzkc@163.com。

 

 

赣州市安委会矿山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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