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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赣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制度》《赣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赣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督办提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各部门集约化发布时间:2021-07-16 18:35:17访问量:

赣市安〔202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赣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制度》《赣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赣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督办提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赣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78


赣州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

与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典型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统称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机制,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赣市发〔2017〕3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提级调查,是指本应由级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提级到由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  制度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安委会对县级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措施。

第四条  制度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发生的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  提级调查

第五条 事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提级调查:

一)存在瞒报、谎报事故情形的;

二)县级政府组织开展的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的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主要原因没有查明的;

三)县级政府事故调查组主要成员与事故发生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提级调查的。

第六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事故,由市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向政府提出提级调查建议,经政府同意后,于5日内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事故调查,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由市政府负责批复,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公开事故调查结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事故结案后,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按规定在一年内组织开展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评估。

第三章挂牌督办

第十条  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安委会负责实施,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第十  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政府应加强与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报事故调查情况。

第十 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政府应依法依规组织事故调查,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挂牌督办事项,或者在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安委会对以下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一)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的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政府10日内未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或超出规定时限久查不结的一般事故;

)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一般事故。

第十安委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挂牌督办事项:

一)下达督办通知。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安委会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抄送直有关部门。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事故名称、督办事项、办理期限、 督办解除方式等内容。

二)提交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县级安委会审查(含法制审查)同意后,报安委会办公室。

三)审核调查报告。安委会办公室在接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书面或会议形式,重点对调查程序、工作时效及调查报告要素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核,同时兼顾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和防范措施内容审核。审核工作应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及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意见,书面反馈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调查后,再次报审直至通过审核。

(四)批复备案和评估。经安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程序报请县级政府进行结案批复,并在结案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挂牌督办的事故结案后,安委会办公室应督促负责事故调查的县级政府,在一年内组织开展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评估情况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制度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


赣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

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安委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市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由国家部委制定的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界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安委会负责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危险性较大、整改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县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委办备案。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难以独立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县(市、区)政府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市级部门拟上报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七条 经分析评估确定需要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负责挂牌督办的单位应下发督办通知,并明确隐患情况、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时限等整改要求,以及督办人员、整改情况上报时限、验收销号等督办要求。
  第八条 被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管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管控的第一责任人。被督办单位收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组织实施整改,防范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

(三)整改目标和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方法和措施、整改资金和物资保障、整改时限和要求、安全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督促被督办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整改,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被督办单位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间,应当管控安全风险,在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视情逐级上报当地和上级政府。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应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完成整改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对未完成整改且又不提交延期申请的,由挂牌督办单位负责人约谈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关闭,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验收。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终止挂牌督办;验收不合格的,由挂牌督办单位依法下达整改指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工作应形成文字记录,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四条  市、县级有关部门承办的省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可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督办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赣市发〔2017〕3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督办提示的对象是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提示对象发出《工作督办函》或《工作提示函》:

(一)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市安委会年度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较差的;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

(三)对国家、省、市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

(四)属地管理责任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五)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监管执法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六)未按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提示的情形。

第四条 督办提示程序:

(一)事项确定。在各种检查、督查、调研、举报中,发现督办提示对象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督办提示事项。

(二)下达程序。督办提示事项确定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提示对象下达《工作督办函》或《工作提示函》。主要内容包括:督办提示对象、督办提示原因、工作整改要求等。

(三)工作办理。《工作督办函》或《工作提示函》下达后,督办提示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并按时限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对涉及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牵头部门负总责,加强调度,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合力办理。

(四)办结反馈。督办提示对象须按规定时限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督办提示事项办结后,督办提示对象应将办理情况,以及工作落实的佐证资料等,一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将督办提示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在巡查、督查时进行跟踪问效

第六条  督办提示对象对督办提示事项落实不力的,或导致事故发生的,将移交属地政府和市(县)组织部门、纪委监委进行问责

  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办提示制度。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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