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应急字〔2022〕25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现将《赣州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赣州市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和省、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打好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推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矿山领域“隐患不排查不化解就是事故”的理念,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夯基础,以“作示范、勇争先”的责任担当,全面落实全市应急管理“1+5”工作要求,严查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矿山企业实现“零死亡事故”,各县(市、区)防范遏制一般以上事故,全市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大检查
1.组织谈心谈话。分级分类组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督促主要负责人强化红线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确保企业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2.加强履职检查。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责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给全市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提示信》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培训教育、应急管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带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五个一”活动和“十个一次”工作落实。
3.严格失职追责。严格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行政处罚,对存在安全投入不保障、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等履职不到位的,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条件大检查
4.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理念。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每月由主要负责人带头现场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整治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推广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压实责任,管控作业现场风险;认真对照《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备查;如实填写《地下矿山安全检查重点内容登记表》《露天矿山安全检查重点内容登记表》和《尾矿库安全检查重点内容登记表》(附件2、3、4)备查,并在4月底前上传至江西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并每月更新。
5.加强督导检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到每季度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对矿山重点内容检查情况进行复核。结合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攻坚战和基建矿山专项整治等工作安排,市级适时组织各县(市、区)之间进行矿山交叉检查。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处置,整治不力或引发事故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严厉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
6.强化部门联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矿山专委会主要成员单位开展汛期尾矿库专项检查、打击盗采、打击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等联合执法行动;全力淘汰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设施,关闭一批长期停工、恢复无望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三)开展建设项目专项大检查
7.明确整治范围。重点突出处于基建阶段的矿山以及近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综〔2022〕9号)要求,6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查自改,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等按要求报送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突出整治重点。按照“五严格”要求(严格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施工准备、严格施工管理、严格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严格停建管理),摸清基建矿山底数,建立台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的督导,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建设,严厉查处一批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回采或闭库治理的尾矿库按期完成回采或施工,涉及审计整改的尾矿库尤其要按规定时间节点加快推进,尽早销号。
9.严查违规基建。联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或备案手续违规开工建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环节违法违规,未按规定落实环保“三同时”,未依法履行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超层越界开采和以探代采等行为;着力解决安全距离不足、露天矿山以山脊为界、一个山头多个开采主体、无法实现修路上顶等矿权设置历史遗留问题。
(四)开展外包工程专项大检查
10.加大外包整治。持续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地下矿山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自查自改,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各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
11.严查违法外包。结合日常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重点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资质挂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投入、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设计组织施工、生产等行为的承包单位。国有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强化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对违法分包转包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开展劳务派遣和用工管理大检查
12.强化用工管理。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数占比超50%的矿山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劳务承包名义承接矿山采掘施工作业行为。国有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带头减少地下矿山井下作业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本工作方案,紧密结合实际,逐条学深吃透,逐项对照自查,做到硬措施、刚执行、真落实、见实效;要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用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实际成效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
(二)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结合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广泛发动电视、广播、手机、网络等全媒体,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大力宣传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本工作方案,大力宣传矿山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曝光和事故警示教育,营造重视安全生产、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结合《赣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赣市安办〔2022〕14号)部署,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违法高压态势;严格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危险作业等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推动行刑衔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月30日前分别报送《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重大隐患清单》(附件5、6、7)报市局矿山科,联系人及电话:郭健、8992978.
(四)严格督查问责。各地要督促各矿山企业持续开展大检查行动,对大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要求,畅通举报渠道,并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手段加强督查检查。市局将定期调度、指导、督促、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一、非煤矿山上级公司
1.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制度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2.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是否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4.地下矿山企业是否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企业是否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
5.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存在辨识评估不全面,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
6.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
7.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9.“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0.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下矿山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是否劣于设计值。
6.工程地质复杂、地压严重或者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者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在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2.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以及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是否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法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或者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五)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采用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
7.斜坡道运输是否已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或者改装的无轨胶轮车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11.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是否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斜井是否使用插爪式人车。
三、露天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四、尾矿库
(一)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问题。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0.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二)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并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7.是否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原则,对排洪系统质量进行检测;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是否完成整改。
五、采掘施工企业
(一)采掘施工企业资质能力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
2.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
5.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
(二)采掘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
2.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3.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
4.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三)采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3.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4.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6.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
7.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
8.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附件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检查重点内容登记表
矿山名称: 检查日期:
参检人员签字:
序号 |
重点内容 |
许可/设计/参考值 |
现场情况 |
1 |
安全生产许可审批 |
许可(项目建设)中段范围: m至 m之间 个中段开采/建设 |
实际开采(建设)中段: m至 m之间 个中段开采/建设 |
2 |
年度生产(建设) |
年度(项目建设)中段范围: m至 m之间 个中段开采/建设 |
实际开采(建设)中段: m至 m之间 个中段开采/建设 |
3 |
提升机(绞车)检测检验 |
在用提升人员的提升机(绞车)是否每年进行检测检验。 |
是否按期检测:是 □ 否□ ; 检测结果是否合格:是 □ 否□ ; 检测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是 □ 否□; |
4 |
提升钢丝绳检测检验 |
在用升降人员的钢丝绳是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
是否按期检测:是 □ 否□ ; 检测结果是否合格:是 □ 否□ ; |
5 |
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检测 |
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是否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和检测检验。 |
是否按期清洗和试验/检测: 是 □ 否□ ; 试验/检测结果是否合格:是 □ 否□ ; 试验/检测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是 □ 否 □。 |
6 |
井下运输车辆配备和使用 |
井下运输车辆是否取得安全标志,运人车辆是否采用湿式制动;是否经违法改造(卸顶棚、声光系统等);是否存在电机车推矿行为。 |
实际情况: |
7 |
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
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是否存在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实际情况: |
注:1.县级监管部门每季度必须检查填存一次。2.必须对上述内容逐项检查,可结合实际增加检查内容。
附件3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检查重点内容登记表
企业名称: 矿山类型:(山坡露天矿/凹陷露天矿)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序号 |
重点内容 |
许可/设计/参考值 |
现场情况 |
|
1 |
安全许可范围 |
标高: m至 m |
标高: m至 m |
|
2 |
年度计划生产范围 |
m至 m 个台阶/分层生产 |
m至 m 个台阶/分层生产 |
|
3 |
同时作业台阶/分层数量 |
个 |
个 |
|
4 |
矿山周边安全距离 |
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满足□ 不满足□ |
|
5 |
分 台 阶 开 采 |
工作台阶高度 |
设计值: m |
实际最高值: m |
6 |
工作平台宽度 |
设计值: m |
实际最小值: m |
|
7 |
安全平台宽度 |
设计值: m |
实际最小值: m |
|
8 |
分 层 开 采 |
分层高度 |
设计值: m |
实际最小值: m |
9 |
凿岩平台宽度 |
设计值: m |
实际最小值: m |
|
10 |
运输道路宽度 |
设计值: m |
实际最小值: m |
|
11 |
高堤路基和高边坡外侧等重点部位安全防护堤设置情况 |
安全防护堤高度不得低于车轮直径的0.4倍。 |
|
|
12 |
是否按规定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
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每五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
|
|
13 |
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
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是否存在其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实际情况: |
注:1.县级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填存一次。2.必须对上述内容逐项检查,可结合实际增加检查内容。
附件4 尾矿库安全检查重点内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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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名称: |
|||
检查人员签字: |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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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内容 |
许可/设计/参考值 |
现场情况 |
1 |
许可范围 |
许可范围:坝顶高程 m以下 |
现坝顶高程 m |
2 |
尾砂回采 |
尾砂回采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
没有回采□ 依法回采□ 非法取沙□ |
3 |
尾矿坝(主坝、副坝、挡水坝) |
子坝上升速率不大于 m/年 |
满足□ 不满足□ |
4 |
坝体不应存在滑塌、沼泽化、贯穿性横向裂缝等安全隐患。 |
检查情况描述: |
|
5 |
最近一级子坝外坡比设计值 。 |
最近一级子坝外坡比 。 |
|
6 |
排洪(水)系统 |
设计干滩长度不得小于 m |
实际约 m |
7 |
安全超高设计最小值 m |
现安全超高值 m |
|
8 |
排洪(水)构筑物不应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过水不畅等安全隐患。 |
检查情况描述: |
|
9 |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不得排放入库。 |
没有□ 有□ |
|
10 |
在线监测系统 |
视频监测、位移、浸润线、干滩长度、降雨量等监测项目应运行正常。 |
检查情况描述: |
注:1.县级监管部门每季度(汛期每月)必须检查填存一次。2.必须对上述内容逐项检查,可结合实际增加检查内容。 |
附件5
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矿山 |
查处隐患 |
行政处罚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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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项) |
其中 |
合计 (次)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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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矿山数(个) |
检查矿次数 (矿次) |
一般隐患(条) |
重大隐患(条) |
对企业(次) |
对企业管理 人员(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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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矿山 (矿次) |
责令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个)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 |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次) |
巡查长期 停工停产 矿山 (矿次) |
取消整合 技改资格矿山 (个) |
撤销 设计数量 (个) |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公告“黑名单”管理矿山(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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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累计汇总数据。
附件6
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约谈 |
对矿山企业责任追究 |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矿山企业(家) |
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矿山企业(家) |
曝光查处的重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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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企业(次) |
对矿山企业管理人员(人次) |
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次) |
党政纪处理 (人次) |
调整“五职矿长”(人次) |
解聘 (人次) |
罚款 (人次) |
罚款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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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累计汇总数据。
附件7
重大隐患清单
填表单位(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地市 |
矿山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办单位 |
整改情况(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正在整改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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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备注:表中数据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累计汇总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