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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4-02-06 10:29:00访问量:

委托单位: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蓉江新区辖区范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及《江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查整改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权对委托权限范围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事项。被委托单位作出的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需提交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法制审核并由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情况疑难复杂的;对个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提交市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的程序详细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市应急字〔2023〕64号)。对不属于委托权限内的违法行为移交有部门查处。

三、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定期与受委托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出现执法过错引发国家赔偿的,委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受委托单位应向委托单位全额支付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委托单位的责任

)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委托范围的行政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案期限办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严格依照程序报委托单位批准后延期。

)不得将委托权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实施受委托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需要听证的,或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委托单位负责听证、复议、诉讼相关准备工作。

(七)受委托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办理的行政处罚台账报表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报备

、委托期限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421日至2027131日。在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应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委托自行终止。委托期限到期后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自动延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本委托书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应在双方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委托方:                      受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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