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于都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4·24”较大淹溺事故违法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应急罚〔2024〕矿山-1号
3.相对人:于都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
4.案由:事故
5.违法行为:2024年4月24日18时40分许,于都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于都县龙鑫矿业有限公司存在非法组织项目建设、违规发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仅仅进行口头安全培训且无培训记录;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无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记录;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4年10月22日
9.处罚内容:处人民币壹佰万元罚款
10.处罚结果: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