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赣州市南康区东山工业园工业六路标准厂房“11·18”一般火灾事故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应急罚〔2025〕工贸-1号
3.相对人:南康区米萨家具厂
4.案由: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类违法
5.违法行为:2024年11月18日05时27分许,赣州市南康区业六路东山工业园工标准厂房(米萨家具厂)发生火灾,造成厂房部分结构受损,厂房内部的生产设备、板材及办公用品等被烧毁,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为475.573万元。经赣州市人民政府调查组核查,南康区米萨家具厂在厂房内搭建钢结构隔层,改变了原有防火分区;存在聘请无资质人员改造消防设施、无电工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安装电气线路等情况;未及时发现二层厂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消防管道阀门关闭等隐患,对火灾发生负有法律责任。
6.处罚依据:南康区米萨家具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9月8日。
9.处罚内容:处人民币五十万罚款。
10.处罚结果:正在执行中

